当前位置: 首 页 > 婚姻常识

南京婚外情调查取证:合法途径与关键要点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6 16:32:34

一、婚外情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婚外情如同婚姻关系中的一颗炸弹,一旦引爆,便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破坏。婚外情违背了婚姻的忠诚承诺,不仅会导致夫妻之间信任破裂,还可能引发家庭矛盾、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合法取证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合法的证据可以准确地反映婚姻关系的真实状况,为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提供依据。例如,一方的出轨行为可能会影响财产分配和抚养权的判定。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获得更多的份额,同时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也更有优势。

此外,合法取证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争夺财产和抚养权。如果没有合法的证据支持,无过错方可能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可能会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婚外情调查取证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非法获取的证据不仅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还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比如,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等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总之,婚外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是巨大的,而在离婚诉讼中合法取证则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合理地进行婚外情调查取证,以维护婚姻的公平和正义。


image.png


二、常见的取证方法 

(一)跟踪法

跟踪法在婚外情调查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是瞄准对象阶段,将被跟踪人的照片、录像或其他资料告知委托人,锁定被调查对象。这个阶段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以便后续的跟踪工作能够有的放矢。

接着是实施跟踪阶段,一般以两周为一周期。在这个阶段,对特定对象的生活、工作场景予以观察,发现有无异常。通常情况下,一两天内很难摸准一个人的生活规律以及生活真实场景,用一周到两周时间,基本上可以解决问题。通过跟踪,可以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日常行踪、接触的人员等,为判断是否存在婚外情提供线索。

最后是总结归纳阶段,将一个周期以来,被调查人出入的场合、接触的人员予以播放分析,归纳总结,向委托人汇报,并交付相关证据材料。跟踪法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活动情况,为判断婚外情提供有力依据。

(二)拍摄法

拍摄法在婚外情取证中应用较为广泛。若发现可能存在暧昧关系人员,或是可能同居或幽会的场所,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受委托人可以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搜集婚外情证据材料。然而,必须强调合法拍摄的重要性。只有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拍摄,所获得的证据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例如,在公共场合进行拍摄一般是合法的,但在他人私密场所,如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录音法

录音法的证据效力较高,但需要注意合法使用录音器材。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似数码器材如 MP3、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为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

合法使用录音器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录音的内容一定要清晰,不要太嘈杂会影响证据的效力;二是录音的内容当中,需要反映出人物、地点、时间这些关键信息;三是录音的内容是男方的真实意愿表达,不能采取胁迫他的方式去录音;四是切记保留原件,千万不要删除原件,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能去随意剪切,必须要是完整的。最后,录音证据需要配合其他婚外情证据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关键证据的搜集 

(一)书面材料

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作为婚外情的关键证据具有重要价值。当婚外情被曝光时,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保证书或道歉书,是对其过错行为的直接承认。这些书面材料能够明确反映出一方对自己婚外情行为的悔悟,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会根据保证书或道歉书中的内容,认定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从而在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判定等方面倾向于无过错方。同时,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双方协商解决婚姻问题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争取更多的权益。

(二)警方笔录

在嫖娼事件等有警方介入的情况下,警方笔录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警方在处理嫖娼等违法行为时,会制作详细的笔录,记录事件的经过和当事人的陈述。这些笔录可以作为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因为嫖娼行为属于婚外性行为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警方笔录是合法取得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警方关于另一方嫖娼行为的笔录,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该方存在过错,从而在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判定等方面做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裁决。

(三)单位处理材料

单位对职工婚外情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当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形成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的间接证据,因为单位的处理通常是基于对职工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例如,单位的处理决定可以证明一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从而推断出其在婚姻关系中可能存在不忠行为。然而,单位处理材料的证据效力相对较弱,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电子证据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因此在提交法院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对于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应先进行公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公证可以增加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使其更容易被法院采信。其次,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应尽量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以便法院进行核实。此外,电子证据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证明作用。例如,一方提供的与第三者的短信往来记录,可以与其他证据如照片、录音等相结合,共同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

(五)捉奸证据

捉奸在床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但如果能够合法取得,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捉奸在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例如,不能破门而入他人住宅进行拍摄,否则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法院采纳,甚至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其次,拍照摄像取证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如果在自家床上捉奸拍照,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但行为也不能过激,照片不能传播。最后,捉奸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仅凭捉奸证据就认定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例如,捉奸照片可以与双方的短信往来记录、单位处理材料等相结合,共同证明一方的过错行为。

四、重婚罪认定的难点 

重婚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难点,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首先,证据要求极为严格。重婚罪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证据往往难以收集。例如,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邻居也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生非。有位业余 “女侦探” 花了四年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也未能成功取证。

其次,对于 “夫妻名义” 的认定也存在困难。什么情况才算以夫妻名义对外,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说得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 “老公老婆” 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 “势单力薄” 了。

再者,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时间跨度较大,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而且重婚罪的犯罪类型较为复杂,有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有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还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等情况。

此外,起诉重婚罪成功几率也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有证据就大,但证据收集困难重重。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 2 年,追诉时效为五年,在这个时间范围内,需要被害人主动起诉,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当事人在搜集证据时可以请求警方协助调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相关证据。

总之,重婚罪的认定难点主要在于证据要求严格、“夫妻名义” 难以认定、追诉时效限制以及起诉成功几率受多种因素影响等方面。

五、长期稳定同居的证据链形成 

长期稳定同居关系的认定在离婚诉讼中至关重要,而形成证据链则是关键所在。收集多方面的间接证据可以为证实同居事实提供有力支持。

首先,书信往来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双方之间的情书、邮件等书面材料能够反映出他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亲密关系。例如,其中可能包含亲昵的称呼、对未来的规划等内容,这些都可以作为同居关系的间接证据。

其次,互赠的礼物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特殊意义的礼物,如情侣首饰、定制的物品等,能够暗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如果有购物凭证或礼物上的刻字等,更能加强证据的可信度。

电话记录也是不可忽视的证据之一。频繁的通话记录可以显示双方联系密切。通过调取当事人通话清单,可以证明对方经常与某个特定电话号码有密集联系。如果通话时间较长或在特定时间段频繁通话,更能引起法官对同居关系的怀疑。

此外,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等也能提供关键线索。如果配偶与第三者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这些证据可以明确显示他们共同居住的地点和时间。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能够有力地证实同居事实。

证人证言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对方在外专门租房和小三会面,住在旁边的邻居可以作为证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利害关系时,证词的效力会减弱。

还有,共同出行的票据,如一起旅游的合影、住宿宾馆的票据等,也能说明双方关系密切。这些证据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他们共同生活的轨迹。

总之,要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以证实同居事实,需要广泛收集各种间接证据,包括书信、礼物、电话记录、租房合同、证人证言、共同出行票据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为法官判断长期稳定同居关系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六、合法取证的途径 

(一)聘请专业公司

聘请专业的婚姻调查公司在婚外情调查取证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专业婚姻调查公司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先进的科技追踪器材以及科学的追踪侦察手段。他们能够更好地把握事情的进展,帮助当事人取证合法证据。例如,专业公司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如跟踪定位系统等,准确掌握被调查人的行踪,为收集证据提供有力支持。

然而,聘请专业公司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一方面,要确保选择合法正规的婚姻调查公司。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非法经营的调查公司,可能会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不仅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详细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费用、保密条款等,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己收集证据

在自己家捉奸取证的合法性及注意事项。

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的行为,一般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大。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不能过激,照片不能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实施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如果将捉奸照片在网络上传播,可能会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从而面临法律诉讼。

在公共场所取证的可行性及证据效力。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在公共场所,虽然拥抱、牵手、亲吻的情况较多,但过于亲密接触的相对较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虽然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但可以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结合其他证据,共同证明了配偶的婚外情行为。

积累各种婚外情关系资料的方法。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积累对方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资料。比如:

照片方面,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可以在发现配偶与第三者在一起时,用合法的方式拍摄照片。

录音方面,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在录音时要确保录音设备放置在合法的位置,且录音内容清晰反映关键信息。

录像方面,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可以在公共场合或自己家中等合法场所进行录像。

手机短信方面,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无论是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但要注意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因利害关系影响证词的效力。

七、调查取证中的隐私权问题 

(一)配偶知情权与情人隐私权的冲突

配偶之间有忠实义务,而忠实义务派生出配偶的知情权。夫妻一方要探知配偶是否出轨,必然涉及对配偶隐私的掌握。然而,这种知情权与情人的隐私权之间存在明显冲突。有人雇请私家侦探常年跟踪、偷拍配偶,或带着亲友到酒店踹门、闯入第三者的住处,这种行为从来源上就是不合法的,即使反映了客观事实,也很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二)侵犯隐私权与了解隐私的区别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例如,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 “第三者” 同居的照片、录像、两人外出时亲密的照片,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

(三)合法使用证据的重要性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明确合法使用证据的重要性。非法获取的证据不仅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还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

同时,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和网络上公开配偶和小三出轨的实锤证据,这种做法是否侵害配偶的隐私权存在争议,且可能让自己负上法律责任。因此,在婚外情调查取证中,应始终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婚外情: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审视下一篇:爱人婚外情,守护财产的智慧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