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实验外包现状
在科研领域,动物实验外包愈发常见。一方面,它为科研工作者带来了诸多便利,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了实验效率。另一方面,动物实验外包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
随着生物医药研发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实验动物产业作为其配套服务产业也得以快速发展。2022 年我国实验动物市场规模已达 168.4 亿元,2023 年约为 180.4 亿元,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在实验动物市场中,实验用非人灵长类动物和实验用鼠的市场规模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它们在新药研发、疾病研究和生物医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应用。例如非人灵长类动物与人类具有高度同源性,在新药临床前研究特别是毒理学测试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动物实验外包并非一帆风顺。实验外包动物实验需要注意很多地方。首先,要关注动物实验设施问题。有些实验室发展不成熟,缺乏经验,存在设备不全或卫生不过关等问题,这样会导致实验得出的数据和信息不符合事实。其次,要了解实验动物饲养情况,弄清实验动物的来源,并在合同中明确描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后,要明确可进行的实验类别,比如有些动物实验可进行药效学、药理学、毒理学、生物学等各类实验或手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资讯和服务。
二、外包出问题的可能情况
外包动物实验可能出现多种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
1. 实验结果无效
如果使用没有相关许可证单位提供的实验动物,或在无许可证场所进行动物实验,科学研究、实验、检定、评价的结果无效。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科技厅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科技厅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取得了 “实验动物许可证” 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已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许可证适用范围生产、供应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已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适用范围开展工作。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的,其动物实验结果在评价科研成果和申报成果奖励时无效。
2. 管理失误
(1)动物逃逸、非正常死亡、品系混乱、去向不明等情况。
动物逃逸处置不力可能会受到处罚。根据《对实验动物逃逸处置不力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或者逃逸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报告。动物逃逸未向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报告,警告;动物逃逸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暂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此外,《实验动物中心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中提到,违反中心标准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动物质量不合格;或因岗位工作管理失误,导致动物逃逸、非正常死亡、品系混乱、去向不明的;违规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或生物安全事故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2)违规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或生物安全事故。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生物安全事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例如《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了分级,并明确了相应的追责方式和标准。若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按照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若发生一般、中等、严重、重大事故,分别采取不同程度的追责措施,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实验材料采购、财务报销等业务、查封实验室、赔偿经济损失、停发绩效工资、暂停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资格、核减研究生招生指标、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移送司法机关等。
三、责任追究依据
学校及中心规章制度、科室职责、岗位职责等。
实验动物中心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明确了责任问责的依据包括学校及中心规章制度、科室职责、岗位职责等。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等行为,将按照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例如,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科室多次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等情况,都将面临相应的问责措施。
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
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和专题会会议纪要也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文件,可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配和时间节点等内容。如果管理人员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会议决定的事项上执行不力,都可能被追究责任。例如,对学校和中心决议拖拉不执行、对应由多个科室协调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等情况,都将受到问责。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动物的管理也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了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同时,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如《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进一步细化了实验动物管理的具体要求。如果在实验动物外包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被追究责任。
四、责任问责工作小组及对象
1. 工作小组组成
中心成立问责工作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业务科室主任为成员。这个工作小组的设立旨在确保对实验动物外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问责和管理。中心主任作为组长,具有领导和决策的权力,能够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办公室主任和业务科室主任作为成员,分别从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的角度,为问责工作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建议。
2. 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为各级各类岗位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在实验动物外包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实验动物设施的管理、动物饲养情况的监督、实验类别和资料资讯的把控等。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等行为,将面临问责。
具体来说,各级各类岗位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实验动物设施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动物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齐全、卫生过关,为实验动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如果设施管理不善,导致实验数据和信息不符合事实,将被问责。
动物饲养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的饲养和管理,包括动物的来源、饲养条件、健康状况等。他们需要确保实验动物的来源合法、饲养情况良好,并在合同中明确描述相关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在动物饲养过程中出现问题,如动物逃逸、非正常死亡、品系混乱、去向不明等情况,将被问责。
实验类别管理人员:负责明确可进行的实验类别,确保实验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他们需要对药效学、药理学、毒理学、生物学等各类实验或手术进行严格管理,并提供相应的资料资讯和服务。如果在实验类别管理方面出现失误,导致实验结果无效或出现安全事故,将被问责。
总之,问责工作小组将对各级各类岗位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监督和问责,以确保实验动物外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五、责任问责原则
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在实验动物外包责任问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这意味着对于各级各类岗位管理人员的问责,要基于客观事实,不偏袒任何一方。一旦管理人员出现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等行为,导致实验动物外包出现问题,都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问责。不能因为个人关系或其他因素而歪曲事实,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权责一致原则。
权责一致是责任问责的重要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实验动物外包过程中,管理人员因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而导致问题发生,就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这一原则确保了权力与责任的对等,促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更加谨慎负责。
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
问责不是目的,而是推动问题解决和管理改进的手段。通过问责,要对实验动物中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一方面,对失职管理人员进行问责,使其认识到错误并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要针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问责与整改并重,才能真正实现实验动物外包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持续发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不能忽视教育的重要性。对于被问责的管理人员,要进行相关培训,使其了解实验动物管理的规范和要求,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同时,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控制等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外包工作的管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能够对失职行为进行惩戒,又能够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为实验动物外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六、责任问责事项
在实验动物外包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以下是各类问责事项的具体表现: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如在动物实验外包工作中,未能按照规定对实验动物设施进行管理,导致设施不全或卫生不过关,影响实验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
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中心有关决策决议,例如在选择动物实验外包单位时,未按照中心要求进行严格筛选。
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可能涉及在动物实验外包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更换实验动物来源等行为。
不纠正管理科室人员违反中心制度的行为,如发现科室人员在与外包单位沟通中存在违规行为而未及时制止。
科室多次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如多次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出现管理混乱的情况。
公开唱反调,拉帮结伙,搞小利益团伙,可能表现为在动物实验外包决策中,部分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而反对合理的决策。
决策失误、独断专行。
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例如在决定动物实验外包项目时,未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就仓促决策。
违规决策影响中心正常管理,出现重大事故或不和谐因素,比如选择了不具备资质的外包单位,导致实验结果无效或发生安全事故。
决策失误造成中心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重大事故,如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由于决策不当,导致资金浪费或实验动物逃逸等重大事故。
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中心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在动物实验外包过程中,未能对项目进度进行有效监督,致使实验无法按时完成。
越权或滥用职权,可能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超越自身权限干涉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采纳合理化建议,或分配工作任务不合理,独断专行,例如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拒绝采纳专业人员关于选择外包单位的合理建议。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如在处理动物实验外包项目的合同签订等事项时,拖延时间,影响项目进度。
对学校和中心决议拖拉不执行,对于学校和中心关于动物实验外包项目的决策,执行不积极,导致项目延误。
对应由多个科室协调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以致工作延误,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涉及多个科室的工作时,各科室之间相互推诿,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在动物实验外包工作中,对项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极对待,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
不思进取,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精神,对中心服务教学科研没有贡献,在动物实验外包管理中,未能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对重要工作或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对待,不主动了解情况,不深入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对于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如实验结果无效等情况,未能及时进行调查和解决。
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工作无起色,职工意见较大或经常被服务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在动物实验外包管理中,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取得实际成效,引起职工不满或被举报投诉。
对领导、同事有污辱、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影响员工团结,在动物实验外包工作中,因意见不合等原因,对领导或同事有不当行为,影响团队合作。
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对于员工及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反映的事项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或不予上报,扭曲事实,如对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出现的问题,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向上级报告。
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发生重大问题时,未能及时报告,导致损失扩大。
隐瞒工作失误,虚报统计数据,谎报工作业绩,可能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的汇报中,隐瞒管理中的失误,虚报项目进展情况。
在中心财产、员工安全、动物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在动物实验外包过程中,若出现实验动物逃逸等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
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在管理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损害学校及中心利益,如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为个人谋取私利。
利用中心的设施设备、实验动物资源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可能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利用中心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员工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在动物实验外包工作中,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
内部不团结,管理人员不及时进行处理,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因内部矛盾影响工作进展,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协调解决。
指示或暗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动物实验外包管理中,指示他人违规操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其他问责事项。
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的,或问责工作不能公正公平处理,在对动物实验外包问题进行问责时,违反回避制度,影响问责的公正性。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采购、引进不合格的动物、垫饲料、饲养设备等,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中心利益带来不良后果,如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采购了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设备,影响实验结果和项目进度。
违反中心标准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动物质量不合格;或因岗位工作管理失误,导致动物逃逸、非正常死亡、品系混乱、去向不明的;违规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或生物安全事故,在动物实验外包管理中,未能严格遵守中心标准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动物出现各种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
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影响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心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对动物实验外包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七、责任问责方式
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具体如下:
一、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对象进行面谈,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例如在动物实验外包过程中,出现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 3 次及以上的,上报学校纪检、人事等部门,对责任对象采用劝其辞职、责令辞退的方式进行问责。如在动物实验外包项目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中心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况。
二、经济处罚
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对象进行经济处罚。例如,因管理失误导致实验动物逃逸、非正常死亡等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对象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违规采购、引进不合格的动物、垫饲料、饲养设备等,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中心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对责任对象进行经济处罚,以弥补中心的经济损失。
同时,在责任问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实验动物中心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原则,确保问责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做到权责一致,问责与整改并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有效的问责方式,促使各级各类岗位管理人员。